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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收受贿“查而不处”岂能毖后患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 2017-07-05 分享+

      2012年陕西榆林佳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该县住建、财政、发改、监察局4部门10名工作人员受贿被佳县法院判刑之后,佳县再次发生一起多个职能部门利用灾后重建验收之机,向受灾户收取现金事件,9人被查,其中一人被“双开”。(7月3日中国网)

      2013年7月4日,佳县由县扶贫办、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农财所组成验收组,对2012年灾后重建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前一天的工作部署会上,验收组确定,向每户每人收取100元好处费。在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共有9名公职人员涉嫌受贿,涉案资金108000元。

      借检查验收受贿,这在佳县已不是第一次。2012年,佳县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对各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初验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进行了检查验收,其中住建局4人、发改局2人、财政局2人、县纪委监察部门2人共10名干部,向受灾户收取贿赂共计54.25万元。

      但是,虽然两次都是公职人员借检查验收受贿,但受到惩罚的情况却迥然不同。2012年验收组涉案的10名干部均以受贿罪被判刑。而2013年验收组中9名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虽被立案查处,但都只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有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涉案人员均在单位正常上班,只是部分职能部门涉案人员不再办理案件,个别单位领导也不分管具体工作。

      应该说,2012年验收组受贿总金额比2013年验收组要高出许多。是不是2013年验收组的所有受贿人员,都够不上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2013年验收组中9人受贿金额总计108000元,平均每人受贿1.2万元。也就是说,验收组人员中至少有人受贿万元以上。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佳县2013年验收组验收的是灾后重建项目,其受贿款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验收组受贿人员受贿金额超过1万元的,理应受到刑法的惩罚。

      佳县2012年、2013年验收组美其名曰危房改造或灾后重建验收,实则是借机搜刮民脂民膏。但同样是验收受贿,很显然,2013年验收组受贿人员受到的惩处,比2012年验收组的要轻很多。2013年验收组受贿人员在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借验收之机受贿,影响恶劣,理应依法受到重处。然而,佳县有关方面却对有关受贿人员查而不处、迁就照顾,破坏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贪腐形不成有效震慑,难以杜绝借检查验收受贿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于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有关方面需对佳县2013年验收组9名受贿人员查而不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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