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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来源:嘉峪关市委发布时间: 2017-08-07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各项决策部署,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章 基本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加快构建党委(党组)积极负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一)市委全委会的责任。

1.研究和决策。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2.审议和监督。每年至少1次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3.督促和落实。每年至少1次听取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述汇报,并组织进行评议。

(二)市委常委会及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

1.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好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

2.选人用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勤廉度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4.检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5.报告请示。市委常委会要定期向市委全委会和省委、省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省委、省纪委请示报告。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也要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市纪委请示报告。

6.听取汇报。市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市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巡视督查组和市纪委的汇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也要定期听取本部门纪委(纪检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7.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三)市委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党组的责任。市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履行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一)牵头抓总。及时传达学习中央、中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部署,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二)统筹协调。市委主要领导既要对市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要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对本部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出安排,抓好工作落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监督检查。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函询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五)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七条 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嘉峪关市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意见》,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

(一)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二)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三)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和勤廉度评价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四)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单位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五)督促检查。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

(六)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一)组织协调。在同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二)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四)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案件查办。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六)执纪问责。依据党章党纪政纪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各项任务,严格执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切实将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条 严明政治纪律。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三)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全面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嘉峪关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不断深化干部任前廉政考试。

(三)强化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

(四)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巡视工作成果,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一)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会议公文制度和审批程序,大力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多占住房和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违规现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等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

(二)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针对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坚决惩治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紧盯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紧盯重要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十四条  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一)优化权力职能配置。合理配置本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严格执行《甘肃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实施重点岗位领导干部轮岗交流。

(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党务、政务和司法等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做好报告事项的抽查核实工作。对项目招投标、土地审批、环评审核、资金审核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项目干净、干部干净。

第十五条 着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统筹把握办案方向,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二)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

(三)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选优配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严格执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始终聚焦执纪监督主责主业。

第十六条 做到表率引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

(一)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带好队伍。全面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实效的方式方法,认真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和完善每年开展的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三)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专题会议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协作推进制度。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程,定期分析研判形势,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

(一)图表分责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

(二)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

(一)对下约谈制度。严格执行《嘉峪关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二)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热情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以及党委(党组)有关负责同志对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谈话,都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

(一)年度报告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年度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二)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

(一)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

(二)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困难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一)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述记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市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三述”会议,听取各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

(二)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评价制度。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六)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口头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口头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

(二)班子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且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

(三)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七项规定被上级纪检机关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群团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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