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袁保安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保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首起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保安在担任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建设工程承揽、解决项目资金、代理项目招标、协调外部关系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84万元。破案后犯罪所得已全部追回。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保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故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袁保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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