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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粗暴防疫、过度检查,涉嫌违纪违法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 2020-02-20 分享+

    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个别地方粗暴、过度防疫,一些地方频繁检查影响防疫,引发网民热议批评。那么,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纪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该怎么处理?对此,“啄木鸟”专门邀请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人员,以案说纪说法。 

      案例1:某地一家三口在家中打麻将,被砸桌子、扇耳光。

   解答:对他人扇耳光、砸桌子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殴打他人和损坏私人财物,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犯罪。

    若实施上述行为的人系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纪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2:某地为防止人员进出,在密切接触者家门口安装铁栏。

    解答:上述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纪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3:有的地方在通村路口私设关卡,一律禁止车辆人员出入。

     解答:防控措施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这些行为属于执行防疫措施不当或对防疫工作安排理解存在偏差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属于群众自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督促建议有关乡镇教育引导群众科学防疫;如果属于政府安排实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令其对该不正确履职行为进行整改。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作出纪律处理。

   案例4:中部某省一乡镇,近期先后迎来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两位副县长、两位纪委副书记督导防疫工作,其中两位纪委副书记的督导相隔仅一天,督导村庄基本相同,内容大同小异。

     解答:防疫工作中的频繁重复督导,会给基层干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消耗抗疫精力,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涉嫌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纪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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