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工期滞后问题。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一期)于2012年8月批准立项,2013年6月初步设计,建设单位为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市卫计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但实际工期比预定计划延误372天,且存在施工期间擅自变更门诊楼正立面及两侧山墙立面装饰材料问题。
市卫计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为全省重大观摩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推进PPP项目力度不大,对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督促不力,建设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项目工期滞后,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市卫计委党委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时任主任张延奎(现任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负有一定的主要领导责任,现任主任李向东负有一定的主要领导责任。
市一院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担当作为不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督促监管不够,导致工程推进缓慢,门诊楼正立面及两侧山墙原设计保温一体板擅自变更为干挂石材,项目工期滞后,存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对此,市一院党委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原院长张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管该项目建设的副院长董新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市代建办作为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责任主体,未按照代建合同相关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对门诊楼正立面及两侧山墙将原设计保温一体板变更为干挂石材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有效实施监管,导致项目工期滞后,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市代建办主任杨建军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9月8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责令市卫计委党委向市委作出深刻检查;对市一院党委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鉴于张诚另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对董新锋进行诫勉谈话;对杨建军进行诫勉谈话;对张延奎予以通报批评;对李向东予以通报批评。
Copyright 嘉峪关纪检监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嘉峪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嘉峪关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