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甘肃省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路政科原副科长刘骥贪污案,法庭当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随案移交及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刘骥的诉讼权利,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骥在先后担任甘肃省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财务科、路政科副科长兼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销交易付款、公款支付个人消费、截留单位所属宾馆及门店租金的方式,骗取、侵吞公款约188万元。案发前,刘骥向单位退还10.5万元(含2.1万余元的加油卡一张)。案发后,嘉峪关市监委依法冻结其银行卡内资金6.1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截留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刘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法庭遂依法从轻判处,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嘉峪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市城区人民法院干警及党建共建单位酒钢不锈钢厂干部职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干部职工共150余人旁听了庭审,并现场接受了法治警示教育。被告人刘骥的近亲属也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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