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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建立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来源:嘉峪关廉政网发布时间: 2020-04-23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健全完善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力求实现资源整合、人才支撑、信息共享的监督合力,帮助巡察组更精准、更全面地发现问题,切实发挥巡察工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剑”作用。

     沟通联系机制。市委巡察机构与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级政法机关、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委网信办、市审计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沟通联系机制,通过提供书面材料、召开联席会议或会见沟通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系。

     巡前通报机制。巡察前,市委巡察机构分别有针对地向相关部门征求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及工作需要,函询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巡察组,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减少重复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人员选派机制。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机构协调配合选配人员,从全市各部门(单位)中抽调优秀干部组建市委巡察组,落实《嘉峪关市选派干部到市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的实施办法》,选派优秀后备干部到市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

      巡中协调机制。巡察期间,建立联系会商、信访转送和通报机制,积极协助巡察组深化问题线索,推动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通过多向互动、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合力,做到导向清晰、发力精准、深挖问题,形成震慑。

     成果运用机制。市委巡察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及时全面移交问题线索,并做好报告报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形成巡察机构组织实施,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考核管理,作为促进工作的助推剂。

      整改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一听、二核、三通报、四问责”巡察整改督办机制。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共同听取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共同组成回访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压实被巡察单位整改责任,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市委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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