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在信访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市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示: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时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
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和不予受理事项
(一)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请寄嘉峪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迎宾西路669-1号,邮政编码:735100;
来访举报:请到嘉峪关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厅(迎宾西路669-1号 )接访室;
电话举报:请拨打0937-12388反映问题;
网络举报:登录http://gansu.12388.gov.cn 进入页面后,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址举报。
四、主要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电话)举报的下载、甄别、筛选、导入平台等;来访的安全检查、禁带物品存放、安保记录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平台登记;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录入、审批、转送移送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由承办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名举报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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