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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 2025-06-30 分享+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相关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相应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如实填报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个人档案资料体现一名党员诚实守信的品德,党员决不能为一时得益或者一己私利而心存侥幸,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不光彩的污迹。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党组织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因此,《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区别

  要区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与第三款规定行为的界限。前者重在强调“不如实填报”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重在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相比,篡改、伪造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

  相关案例

  •2024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委原副书记、宝山区原区长高奕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提到,高奕奕“无视组织纪律,官迷心窍,虚构任职履历并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021年9月,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提到,王立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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