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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来源:嘉峪关日报发布时间: 2025-09-16

        基本释义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产生和运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当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领导体制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遵循原则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纪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发展历程

        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其职责使命始终严格遵循党章,并不断根据管党治党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拓展和丰富自身的职能定位。

        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党章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十一大党章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十二大党章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十四大党章将纪委主要任务中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改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十六大党章在纪委主要任务中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

        行进至新时代,十九大党章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主要任务中增写“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内容。

        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以专章的形式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范。

        二十大党章在纪委主要任务中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容,这是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能使命的进一步丰富,深化拓展了纪委的使命和作用,体现了党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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