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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丨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和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
来源:嘉峪关日报发布时间: 2025-08-14

​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

        基本释义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处分的程序

        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对严重触犯刑律的: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给予处理处分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该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第二,该行为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这是违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

        第三,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即有明确的追责依据。

        执纪审查重点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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