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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巡视整改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 2026-05-28

        为了强化巡视整改责任落实,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联合制定实施《甘肃省委巡视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巡视整改的实际成效,促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

        突出责任驱动,压实责任链条。《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对追究巡视整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统筹督促责任、成果运用责任等作出全面规范。一是紧盯主体责任。明确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被巡视党组织、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3类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压实监督责任。明确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指导和督促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开展巡视整改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强化其他责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巡视成果运用责任,巡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统筹督促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突出流程指引,形成监督闭环。《办法》全面规范了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形成了巡视整改监督闭环。一是细化追责情形。明确巡视整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统筹督促责任、成果运用责任的具体追究情形,突出细化了对被巡视单位的3类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和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和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处置方式。明确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视整改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规范处置流程。明确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追究巡视整改责任的工作流程,规定应当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委巡视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应当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突出成果运用,提升整改质效。《办法》坚持立行立改和持续整改相结合,推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有效整改的同时将整改情况和成果运用纳入考核评价,全面提升整改质效。一是推进巡中立改。明确在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整改的问题,巡视机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敷衍塞责搞虚假整改的及时处置。二是强化巡后深改。明确将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内容,通过刚性约束,防止“过关心态”和“纸面整改”,确保巡视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到位。三是深化成果运用。明确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责任人因巡视整改履职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的,视情通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相关分管领导,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将巡视整改成果作为检验干部政治素质、担当精神和履职能力的“试金石”,推动整改成果转化为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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