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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委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建立监督贯通协作机制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 2026-06-04

        为强化纪检监察监督与党委、政府督查贯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和督查工作质效,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与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与党委政府督查贯通协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从日常联系、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联合监督等四个方面,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贯通协作提供了具体指引和规范。

        在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方面,《机制》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常态化开展人员交流两个方面,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贯通协作作出规定。明确三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并对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主要任务、参会人员、召开频次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审签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形成监督合力。明确三方应当通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互派干部参与专项工作等方式协商开展人员交流,共同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常态化协作提供必要支持。明确三方可以通过督促落实整改、商请研判监督重点、专项沟通联系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协作。

        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方面,《机制》从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职能职责出发,明确了信息沟通的内容和处置。规定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可以将年度“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督查报告或结论、调研报告、重要决策落实情况报告等督查典型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后应当进行分析梳理,并视情况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纳入日常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被督查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日常监督发现的普遍性风险、信访举报情况、案件查办反映的系统性问题等有参考价值的相关情况向督查部门提供,为精准有效开展督查打实基础。

        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方面,《机制》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双向移送问题线索的情形、程序以及处置。情形方面,明确督查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以及提供虚假资料、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等妨碍干扰督查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程序方面,明确督查部门应当参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并对移送形式、时限、内容等作出规定。处置方面,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督查部门移送的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等4类问题线索,应当优先重点办理。

        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方面,《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监督事项方面,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确定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等8类监督事项。监督方式方面,结合上位法规和工作实践,确定了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或听取其汇报等6类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方面,明确联合监督可以两两开展,也可以三方共同开展,由牵头方先行函商,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也可以按照领导批示意见直接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甘肃省纪委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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