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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擅自延长时间自费游览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 2026-06-17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2024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张某带领该公司业务部3人赴国外某城市参加某论坛会议并开展相关公务活动。3月15日,完成此行公务活动后,团组内成员提议,难得出国,已完成既定公务,正好赶上周末,可在“周边转转”。张某在确定机票改签不增加费用,且全体组员达成共识“延长行程期间产生费用本人承担”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将既定返程时间延长至3月17日,并带领团组人员在出访城市及周边城市参观游览。回国后,张某带领团组及时总结公务开展情况并提交出访报告。经查,张某等人自行参观游览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回国后没有领取3月16日至17日的差旅补助。

        分歧意见

        张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人,在确定机票改签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延长返程时间和团组成员自费参观游览,其行为是否属于违纪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因公务出国,完成公务后经同行人员提议,临时起意决定延长返程时间、利用周末在出访城市及周边城市自费参观,确有不妥,但情有可原,尤其是张某已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增加公务差旅费用,不宜认定为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负责人,违反临时出国(境)团组管理制度,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公务行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定性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系因公临时出国(境),作为团组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违反了工作纪律。第一种观点存在纪法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当予以澄清与纠正。

        一、准确理解《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党和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行为实行严格管理,执行更高标准的纪律要求。2003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此条内容调整到“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并删除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这一限定要求,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的从严要求,这个变化也使该行为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一旦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就应当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2018年《条例》和现行《条例》沿用了这一标准。

        二、准确把握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明确计划报批、量化管理、计划审核、计划执行环节,突出强调审批和计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开展在国(境)外的活动,不得擅自更改,确保国(境)外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即便因为工作需要或意外情况变更出国(境)路线,确需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的,也应及时请示;若确来不及请示的,也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

        本案中,从主观上看,张某作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应当了解外事工作具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严格按行程计划履行公务,团员个人提议或是团组集体商量“自费周边转转”显然不是确需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的合理事由,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存在触犯国家外事工作纪律的明显主观故意;从客观上看,张某因公临时出国,批准方案明确出访地点仅为出访城市,时间严格限定在3月11日至15日,张某擅自同意延长返程时间至3月17日,并带领团组人员到未经批准的周边城市参观游览,其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违背了国(境)外公务管理的刚性要求,侵犯的是党和国家对出国(境)团组及个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一种观点片面强调张某“没有增加公务差旅费用”,从而认为情有可原,未正确认识外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也未精准把握《条例》的立规本意。《条例》对所涉行为的规制是以行为论,不管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实施了该行为、有无后果和影响,均应认定为违反规定。“自费参观”也不能成为张某等人违反工作纪律的“挡箭牌”。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张某等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参观游览的费用属于计划外发生、不得核销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违纪情节,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通过虚列行程等方式报销其旅游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等,这同时构成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三、明确划分责任

        依据《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理,如提出建议的人员、作出决定的团(组)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人员等。本案中,张某作为团组主要负责人,带队不力、律己不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带队开展参观游览,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他参与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徐安 马欢 作者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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